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2023-08-16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赋予省属大中专院校一定的资产处置权限。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省省属大中专院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我省省属大中专院校资产处置事项,除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损失继续由省财政厅审批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大中专院校自主处置,并按晋财资〔2017〕44号规定程序执行,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大中专院校实际情况,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省财政厅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规范省属大中专院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省属大中专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大中专院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省属大中专院校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五、落实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加以改进,各省属大中专院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所属大中专院校自主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七、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主管部门和省属大中专院校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八、本规定适用于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大中专院校。

九、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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