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6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总要求,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一部重要规章。省属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精神,加快本企业产权管理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省属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属企业要及时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要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核,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场制度
《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重要意义。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切实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
根据《关于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06〕28号),省国资委目前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为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今后,随着工作的需要,省国资委将动态调整产权交易机构,调整名单及时予以公布。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核权限
1、企业产权转让
(1)省国资委转让所持有的省属企业产权事项,由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的授权进行决策;
(2)省属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产权事项,由省属企业负责审核。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
(3)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产权事项,由省属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2、企业增资
(1)省属企业的增资行为,由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的授权进行决策;
(2)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省属企业负责审核。其中,重要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
(3)省属企业除上述(1)、(2)外的企业增资行为,由省属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3、企业资产转让
省属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确定
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名单,并向省国资委报备。如有变化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审核的文件
1、产权转让
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的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涉及的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4)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2、企业增资
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增资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增资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等);
(4)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5)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文件。
3、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审核的文件,可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省属企业要做好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办理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国资委;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办理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国资委。
(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检查工作
1、省国资委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省属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行为。省属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五、其他事项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授权对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完成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后,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五)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给省属企业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由受托的省属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国资委委托省直机关管理企业的脱钩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5〕27号)》中省国资委监管的停产企业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国资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各省属企业须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和负责人以及重要子企业名单报省国资委(同时报电子版)。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山西省国资委
2016年9月12日